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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聘工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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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類外勞申辦管理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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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申請家庭類外籍看護工已取得招募核准,但外勞尚未入境時就發生被照顧人往生,其後續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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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關外籍監護工於申辦期間發生被照顧人死亡之後,依據勞委會規定:雇主須通知仲介公司立即停辦在台申請手續,或終止海外引進作業程序,並向勞委會通報撤銷核准,如雇主未通知好幫公司被照顧人已往生,好幫手致使外勞入境來台,始仲介公司非知情而故意引進,則雇主即違反就業服務法除受罰款,外勞即被遣返回國,雇主必需負擔外勞所有遣返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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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如何管理家中外籍幫傭/看護工使用電話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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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關聘僱外籍傭工雇主會因外勞在工作期間內始用電話的時間及次數頻繁而感到困擾,雇主雖無須提供外勞免費使用電話,但外勞自行購買手機及門號儲值卡後影響到正常工作,雇主應向仲介公司反應,並透過仲介公司的雙語輔導,與外勞約定時間, 在不影响工作範圍內,開放外勞使用私人電話連絡,勸導外勞尊守規定、自我管理,尊重外勞的人權及人性化管理,禁止使用電話是不合時宜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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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若發生外籍幫傭/看護工向雇主借錢時,該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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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雇主如果遇到家中外籍幫傭/看護工向自己要求借錢或預支薪水時,雇主可先暫緩回覆,應請仲介公司先行了解外勞借錢的真實原因為何?仲介公司必要時可透過國外仲介公司配合了解外勞的家庭問題是否屬實,避免外勞蓄意借款後逃逸,造成雇主的多重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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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如果外籍幫傭/看護工來台後工作不適任時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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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雇主觀察外勞在工作上有不適任的情況請先向好幫手公司反應,好幫手公司會依外勞的不適任狀況先判斷處理的程序,是否先以電話輔導外勞,或再加強到雇主家中訪視輔導,並須將所有電話或親訪的輔導記錄完整,並再追蹤外勞的工作表現改善情況,如經過好幫手公司至少3次以上的輔導仍無改進,再與雇主外勞協調是否雙方同意提前解約,並進行後續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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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如何協助雇主有效的預防外籍幫傭/看護工工作期間發生逃逸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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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好幫手公司在接獲雇主的訂單時應與雇主討論聘僱外勞的工作條件,協助雇主推薦適當人選,並請國外仲介公司在培訓期間觀察外勞學習情況及品性操守,如有不當表現應立即更換,並在外勞入境後對外勞提供明確落實講習,使外勞在到雇主家工作前加強正確的工作生活法律觀念,雇主亦應協助外勞適應工作和生活,參照好幫手公司交付給主僱的管理資料、薪資記錄表等,善用好幫手公司提供的雙語輔導服務,使外勞可以適應雇主家庭及工作產生向心力,安心於工作,此時外勞對外界不法的引誘才有判斷拒絕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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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外籍幫傭/看護工如發生傷病時雇主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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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好幫手公司在外勞入境工作期間協助雇主幫外勞投保全民健保,外勞在投保後享有與國人相同的健保條件,外勞在台如一般感冒及身體不適,雇主可就近協助外勞就醫,如情況較為嚴重須要進一步檢查就醫,雇主應通知公司安排外勞就醫的服務,如有開刀或情況嚴重,公司應向外勞及雇主說明,必要時須通知外勞的家屬了解外勞的病況,以便安排後續的處理。
建議:外勞决定要動手術,一、最好先取得家屬及本人的同意書く雖然外勞己是成年人了>,二、預估手術的費用及看護費用,外劳有責任事先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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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七:外籍幫傭/看護工工作期間如發生逃逸情事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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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外勞在台工作期間若失蹤應先通知好幫手公司,並且在連續達72小時(三個上班日)後仍無尋獲,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好幫手公司將協助雇主向相關單位勞工局、勞委會、移民署完成報備手續,勞委會將發文撤銷外勞的聘僱許可,移民署將逃逸外勞列為全國通報系統,尋獲後主動通知雇主,如雇主一發現外勞逃逸後先檢查家中財物可有遺失,雇主須向住家管轄之派出所報案,並取得報案核備文件,在好幫手公司核備撤銷聘僱許可前交付影本檢附於報備文件中。好幫手公司亦將協助外勞轉出全民健保,就業安定費用勞委會將核算至外勞逃跑前一日止,期間雇主須待外勞尋獲或6個月後,方可辦理重新招募或遞補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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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外籍幫傭/看護工入境後護照、居留證及健保卡等應保管如何管理及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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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外勞在台工作期間之護照正本及居留證、健保卡,依法規定應讓外勞自行保管證件正本,但如外勞因安排考量須請雇主協助保管,應由外勞簽署同意書委請雇主代為保管,健保卡因為外勞就醫證件外勞應隨身攜帶,居留證為外勞在台工作之合法憑證,如外勞因照顧病人或外出之需,也應隨身攜帶以茲證明合法身份,唯護照證件在特定時間方才須出示,不常有使用的機會,如須遺失補發依外勞輸出國規定須配合繁複手續、辦理時間冗長,及昂貴的申辦費用,建議:双方合意委由僱主代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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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九:雇主違反哪些規定將被勞委會撤銷聘僱外籍幫傭/ 看護工的資格或處以罰款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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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載述雇主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或他人所聘之外勞。 ( 2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勞為他人工作。 ( 3 )指派所聘僱之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4 )未經申請許可變更外勞工作地點。 ( 5 )未依規定辦理外勞體檢或未將體檢報告核備衛生主管機關。 ( 6 )為聘僱外勞解聘或資遣本國勞工。 ( 7 )對所聘僱之外勞強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強制外勞從事勞動。 ( 8 )非法侵占或扣留外勞護照、居留證或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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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聘僱兼職外籍幫傭看護工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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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聘僱兼職外勞或非本人名義申請之外勞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請參考Q24),如經主管機關查獲移送調查辦理將會處以15萬至75萬的罰款,主管機關視情節將撤銷雇主的品聘僱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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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一:聘僱外籍幫傭/看護工的回國機票,雇主是否應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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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雇主所聘的外勞依「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明載,來回機票由主僱各負擔一次或外勞自己負擔,依各國約定執行之,雇主可在外勞服務期間全部屆滿返國時再依外勞的工作表酌量給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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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二:家庭類外籍幫傭/看護工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及休息時間,如何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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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據「勞動契約」外勞每工作七日中有一日為休假日,故如外勞配合不休假加班,好幫手公司將協助雇主將外勞加班費結算記載於薪資表中,對每日工作時間則無明文規定。由於家務或看護工作較難劃分所需時間,一般在台灣從事家庭工作的外勞,大概從早上六時開始工作,晚上十時上床睡覺,午間可能有一些午休時間,如看護工因照顧病人的工作較須配合病人情況,雇主可視實際情況調整,說明或製作工作表可通知好幫手公司給予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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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三:可否請外籍幫傭到親友家中協助打理家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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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雇主所聘之家庭類外勞不論何故,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勞只能在雇主處所提出家務或看護病人工作。因此雇主是不可以請外勞到親戚家中幫忙工作,如經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將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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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十四:外勞入境後之定期健康檢查體檢項目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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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X光肺部檢查
2、HIV抗體檢查
3、梅毒血清檢查
4、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5、瘧疾血片檢查
6、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7、妊娠檢查
8、安非他命尿液檢查
9、嗎啡尿液檢查
10、癩病檢查
11、精神狀態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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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直接聘僱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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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何謂外勞直接聘僱?可以有哪些好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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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雇主聘僱的外勞在台工作期限屆滿前,符合申請條件者,主僱雙方願意再辦理重新招募,雇主親自為外勞辦理申請手續,透過直聘中心辦理在台勞委會的重新招募申請、各國辦事處文件驗證、外勞入境簽證申請,及日後外勞的在台聘僱管理文件都可由雇主親自透過直聘中心辦理申請。雇主親自辦理除可以為外勞節省國外仲介公司辦理的費用,外勞入境後雇主親自管理,也會為外勞省下台灣仲介公司每月的管理費用。
重點是:為了省錢,雇主要自行判斷可有時間辦理?外勞入境後,會不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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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委託仲介公司辦理與雇主辦理直接聘僱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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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公司接受雇主委託辦理聘僱外勞手續,並負責協助雇主管理外勞的工作與生活,仲介公司提供雇主與外勞專業的管理團隊,負責文件申請、外勞管理專業諮詢及雙語翻譯服務等服務,雇主及外勞依勞委會公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付費。
雇主自行辦理直接聘僱須親自或郵寄辦理外勞招募引進及在台管理,直聘中心僅提供雇主送件及規定事項辦理通知,無各主管單位文件製作管理及雙語口語、文件翻譯、諮商服務,但無須支付費用給直聘中心。重點是:這些表單、流程雇主們了解嗎?別忘了!服務業的產生是公司拿人力、時間、專業來換取利潤的;反之為了省錢,雇主必須拿人力、時間、專業來換的。您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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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與「好幫手外勞聘僱服務中心」有何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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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勞委會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所承辦成立之單位,其主要提供雇主 招募許可、各外勞來源國文件驗證、外勞的入國簽證等代轉代寄之服務。 您可選擇每年經勞委會評鑑A級之『好幫手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業務部門為您服務,主要提供雇主有關外勞入境後之接機、定期體檢、勞健保、所得稅申報等諮詢代辦服務。公私立機關承辦業務性質不同。
提醒您: 上述事項攸關雇主及外勞的權益,請雇主務必於期限內辦理,如未辦理將被撤銷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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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工廠外勞答客問錦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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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製造業工廠引進的外勞可否駕駛貨車,從事貨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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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廠的貨車駕駛屬於職業駕駛工作的一種,屬於運輸業類別,製造業引進的外勞屬於製造工僅能在廠區工作,不可駕駛貨車外出從事貨運工作,否則違反指派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雇主將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規定,可依就服法第68條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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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雇主應如何管理新舊外勞在工作生活中,互相影響作出違反工廠規定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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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外勞入境時,雇主可透過好幫手公司雙語翻譯告知公司之規定及違規的處分。雇主應明確告知外勞若違反工廠的規定,煽動者也會連帶受處罰,若是嚴重者雇主可要求解約遣返。若外勞違反規定時,工廠必須落實處分,以便勞工能確實了解工廠之態度及作法。雇主也應明確告知外勞,只要涉及煽動者即使未參加違規行動必定會受嚴厲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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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外籍勞工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如何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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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實物給與按政府公布之價格折為現金計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雇主所聘之聘僱許可入境工作之外籍勞工,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所有勞工保險之繳費及權益比照本國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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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製造業外籍勞工薪資所得稅如何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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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之外勞,全月薪資所得總額未達NT$28,170(含),以6%課稅,全月薪資總額達NT$28,170以上者以18%稅率計算。
*當年度居留已滿183天者一律以5%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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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製造業外勞之工資是否可含食宿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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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勞基法第二十二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計算應公平合理,目前實務上以每月食宿費2500元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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